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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一岗双责”制度

时间:2021-12-29打印字号: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岗双责”制度

 

为全 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处党组的决议,切实抓好全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党组书记履行“主体责任”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 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共同职责

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按照《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工作,有效防止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 款等现象发生。

3、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纪律,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

4、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时间、次数不限。

5、加强作风建设,抓好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建设。

三、岗位职责

1、党组书记负责监督管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工作的落实。每半年对全处工作定期督查1次,适时开展不定期督查。

2、坚持党组书记上廉政党课和廉政谈话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

3、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全处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4、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每季度定期对分管部门工作督查一次,开展廉政谈话、分析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每半年向处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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