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机关考勤制度
机关考勤制度
第 一 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考勤实行上班本人签到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因工作原因无法签到的,应事先向办公室申明情况。办公室按月公布考勤结果。
第三条 请假应履行以下手续:
1、处领导正职请假,经市委主管领导批准;副职请假,由办事处主任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2、科长(主任)请假,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不超过3天的,经主管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任批准。
所有人员的请假手续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全体在职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享受带薪休假时,须编报休假计划,按程序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办理出差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凡无故不按期返回的按缺勤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遵守上下班时间和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